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被引量:16
The Statutory Period after Which Security Interest Cannot Be Claimed for
中文题名: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
作者:孙鹏
第一作者:孙鹏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6
起止页码:83-9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担保物权;诉讼时效;担保期间;
摘要:担保物权虽无适用于自身的诉讼时效,但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时,无论由第三人或音债务人本人提供的担保物权,也不论是不移转占有或者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都将因主债权时效完成而消灭。为了保护物上保证人以及担保物上的后顺序担保物权人与一般债权人,担保人可以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物权期间,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前,担保物权可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分类号:D91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