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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自在调整与习惯的法律化     被引量:15

The Customary Self-adjustment and the Legalization of Custo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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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习惯自在调整与习惯的法律化

作者:眭鸿明

第一作者:眭鸿明

机构:[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7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23-29

中文期刊名: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习惯调整模式;民法制度;历史考察;

摘要:传统习惯在社会制度构造中一般有“习惯自在调整”和“习惯法律化”(包括“认可式”“嵌入式”两模式)两种形态。基于国家法调整的限度,“习惯自在调整”模式拥有充实的社会基础。传统社会向来重视“习惯自在调整”模式对民间社会秩序的维持作用。这一模式饱含着诸多有益于当代社会主体私权保护的优异品性,蕴涵着“法律伦理主义”的价值取向。当然,中国古代依赖血缘组织的特有社会结构表明,社会调整既需要习惯自在调整,也需要习惯的法律化。“习惯法”和“嵌入式”的“习惯成文法”等两种习惯法律化模式,既能够表彰习惯的法律意义,使得法律制度认同、融会优异习惯规则,又符合现代社会的快节奏行动模式和法治化的体制要求。

分类号:DF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620);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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