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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权利变动公示的研究——兼论特殊动产的权利公示问题     被引量:6

A Study of Public Notice of the Change of Aircraft Property Right: On Public Notice Issues of Special Moveable Propert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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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航空器权利变动公示的研究——兼论特殊动产的权利公示问题

作者:郝秀辉

第一作者:郝秀辉

机构:[1]中国民航大学法学系,天津300300

年份:2007

卷号:20

期号:4

起止页码:36-42

中文期刊名: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物权;物权公示;物权变动;航空器;特殊动产;登记对抗;

摘要:航空器权利变动不同于一般动产,其公示方式不是交付而是登记。航空器本身的自然属性、公示成本、资源重要性、公示方式的权威性是航空器权利公示采取登记方式的原因。市场经济与中国民航国际化发展所需的交易效率,登记形成力的固有缺陷,私法自治原则的内在要求,以及航空器权利公示的立法传统和发展趋势,都是中国民航法修改时要考虑的因素。航空器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只是不能对抗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不包括恶意第三人和善意的一般债权人。

分类号:D923.2[物权]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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