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代表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正当性研究——以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犯罪为范例的考察 被引量:6
Research on Justify of Procuratorial Organ Rpresenting Victim to Submit Civil Lawsuit
中文题名:检察机关代表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正当性研究——以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犯罪为范例的考察
第一作者:柳忠卫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北京100088;[2]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年份:2007
卷号:22
期号:6
起止页码:44-50
中文期刊名:法学论坛
中文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被害人;正当性;
摘要: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有必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为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都不能代替民事赔偿。在侵害国家或社会利益的犯罪中,如果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单位或管理部门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或社会利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和社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是检察机关享有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不得对侵害公民私人权益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分类号:D925[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