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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研究——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被引量:1

On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mpany Promoters:Transformation from Individual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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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研究——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作者:郑景元

第一作者:郑景元

机构:[1]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

年份:2007

卷号:28

期号:1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韶关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设立中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

摘要: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必须作或不作、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按照行为主体独立性及其内部关系,法律责任分为个人责任和连带责任,其中连带责任又分为选择连带和顺位连带。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即发起人法律责任的归结。这种归责并不是法律制裁与行为人本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人及其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无论依据英美法系的实质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形式主义,公司发起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存续、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三种情况下对其设立行为(发起行为、交易行为与单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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