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研究——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被引量:1
On Legal Responsibilities of Company Promoters:Transformation from Individual Standard to Social Standard
中文题名:我国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研究——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转换
作者:郑景元
第一作者:郑景元
机构:[1]韶关学院法律学系,广东韶关512005
年份:2007
卷号:28
期号:1
起止页码:26-29
中文期刊名:韶关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设立中公司;发起人;法律责任;
摘要: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依照法律规定而必须作或不作、带有应当性的行为。按照行为主体独立性及其内部关系,法律责任分为个人责任和连带责任,其中连带责任又分为选择连带和顺位连带。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据即发起人法律责任的归结。这种归责并不是法律制裁与行为人本人之间的关系,而是一个人及其行为之间的关系。即发起人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无论依据英美法系的实质主义还是大陆法系的形式主义,公司发起人必须在公司设立存续、设立成功和设立失败三种情况下对其设立行为(发起行为、交易行为与单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分类号:DF41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