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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5

The Interpretation of “Anyone Who Commit a Crime Shall be Given a Instigates a Person under the Age of 18 to Heavier Punishment”and its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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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肖吕宝

第一作者:肖吕宝

机构:[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广东广州510230

年份:2007

卷号:24

期号:5

起止页码:5-8

中文期刊名:政法学刊

中文关键词:教唆犯;间接正犯;主观违法;客观违法;

摘要:我国通说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犯罪”构成间接正犯,对其也可以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重处罚。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在他人教唆的情况下,无刑事责任能力之人却又可以实施“犯罪”这种解释显然无法成立。

分类号:D924.3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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