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被引量:38

收藏

中文题名:“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作者:胡玉鸿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3-1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人的尊严;人是目的;法律主体;

摘要:“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