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人的尊严”的法理疏释
作者:胡玉鸿
第一作者:胡玉鸿
机构:[1]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3-12
中文期刊名:法学评论
中文关键词:人的尊严;人是目的;法律主体;
摘要:“人的尊严”是一种在法学上广为引用的哲学、伦理观念,它表明每一生活中的个人均为法律上自治、自由、自主的行为主体,法律的根本目的即在于保障人的尊严的实现。“人的尊严”有一个在历史上长期演变的理论发展过程,并最终率先在国际法律文件中得以确认。人的尊严有主观主义与客观主义、个人主义与人格主义、正面的定义与反面的定义等多种理解方式,而在法律的具体意义上,人的尊严意味着人的神圣性、自主性,人是权利主体、义务主体、责任主体的统一。相对而言,国家在保障人的尊严方面,更多地是以“义务主体”的形式出现的。
分类号:D9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