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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被引量:42

On the Nature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and Three Dimensions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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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公司人格本质与社会责任的三种维度

作者:吴越

第一作者:吴越

机构:[1]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

年份:2007

卷号:25

期号:6

起止页码:58-69

中文期刊名: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公司人格;社会责任;公司目标;契约链理论;利益攸关方;

摘要:从本质上说,法律塑造的公司人格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在法律、社会伦理与自我认识层次上的集中反映。相应地,对公司社会责任也可从三个维度予以解构: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一切公司应尽的最低限度的法定责任,其约束力最强;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的外在约束,此种约束机制可以是纯粹倡导性的公司伦理,也可以是介于伦理与法律之间的“软法”;而公司内生的超出法律与“软法”之上的社会责任则是纯粹自律性的。三种性质的社会责任相互依存并相互转化,因此,仅有法律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机制是远远不够的。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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