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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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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作者:杜颖

第一作者:杜颖

机构:[1]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副教授法学博士

年份:2007

卷号:19

期号:6

起止页码:757-766

中文期刊名:中外法学

中文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解读;《民法通则》;《合同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402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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