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民法典与法官裁量权
作者:石佳友
第一作者:石佳友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巴黎第一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人员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58-65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一般条款;法律解释;自由裁量权;
摘要:民法典中的一般性条款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间存在某种“共生”关系,一般条款的本质特征是“宽泛”、“抽象”和“一般性”,这些是民法典的开放性的重要保证;其所具有补充功能、矫正功能、造法功能等只有通过法官的裁量权才能得以实现。一方面,民法典必然会包含遗忘、疏忽甚至是错误等漏洞,而最为有效的补救办法就是法官的法律解释;另一方面,任何将法典条文制定得过分详尽以限制法官裁量权的作法,都将会损害法典的适应性,加速其衰老,减损其生命力。如今的问题已不再是法官造法是否具有合法性;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法官这种造法权力越来越遭受到威胁:法律的技术性色彩越来越强,规范包含了越来越多的技术性细节,法律解释的空间越来越被压缩。在这个意义上,中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为法官的法律解释活动留下充分的制度性空间。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