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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被引量: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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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刘俊海

第一作者:刘俊海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74-8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摘要: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11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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