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作者:刘俊海
第一作者:刘俊海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74-82
中文期刊名:法学家
中文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摘要: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11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