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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Properly Fulfilling the Public Power Endowed by State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is not guilty of dereliction of du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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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作者:刘淑君

第一作者:刘淑君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7

卷号:17

期号:4

起止页码:42-45

中文期刊名: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玩忽职守;构成;新闻媒体;

摘要:案件的性质决定了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起诉书指控的后果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虽有一定范围的传播面,但并不意味着就一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对责任认定及其依据存在不同认识和争议的情况下,正确和错误都是人们在特定时期的特定认识,都有一定的客观局限性,以不同的认识来追究认识对方即处理事故的交警人员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不符合犯罪构成的根本要求和条件。法治社会要求正确履行国家赋予的公权力。

分类号:D920.5[解释、案例]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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