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12
On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of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中文题名: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一作者:刘颖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6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子认证机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我国《电子签名法》从单一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原则,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利益平衡来看,此归责原则略显僵化。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9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