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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被引量:12

On the Doctrine of Liability Fixation of Civil Liability of Certification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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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作者:刘颖 孙志煜

第一作者:刘颖

机构:[1]暨南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632

年份:2007

卷号:29

期号:6

起止页码:26-32

中文期刊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电子认证机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我国《电子签名法》从单一经济利益角度出发,将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原则,无论是从立法技术还是利益平衡来看,此归责原则略显僵化。电子认证机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区分违约、侵权两种不同行为,电子认证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分类号:D923.99[商法(总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6_2007】;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95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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