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体系区隔及其突破——以“类型序列论”改造《民法通则》第37条 被引量:9
Separation and the Breakthrough of Juridical Person and Non--juridical--person Organization System
中文题名: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体系区隔及其突破——以“类型序列论”改造《民法通则》第37条
作者:张力
第一作者:张力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年份:2007
期号:5
起止页码:60-68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法人;非法人组织;法人独立财产;法人独立责任;
摘要:法人财产及责任的独立性,作为法人人格的财产制度基础,正受到实践中众多反例的动摇。这使法人与非法人组织间的体系区隔亦不再牢不可破。若忠实于由简单的财产共有,到财产高度独立的“完人化”的法人组织之间的,各组织类型的渐进性过渡的事实,则在进行各组组织形态的人为分级时,应当采取更为开放与自由的立法态度。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降低法人财产独立性的程度要求,取消法人独立财产责任的法人条件必选项之地位,突破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的体系区隔.建立自然人——法人,二元民事主体格局。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898);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