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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法哲学思想的三种表现形式    

Study on the Law Philosophy Concepts of Three Sociologis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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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性法哲学思想的三种表现形式

作者:马进

第一作者:马进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行政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65-69

中文期刊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社会学;法哲学;共性;理性;

摘要: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艾米尔·迪尔克姆是公认的对法学最有影响的三位社会学家。他们的法哲学思想的共同特点可以用社会性来概括。这个社会性在卡尔·马克思那里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马克斯·韦伯那里表现为法的理性,在艾米尔·迪尔克姆表现为法的合同契约。卡尔·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方面揭示了法的阶级性共性。马克斯·韦伯从人类社会的制度完善和权力的制约方面揭示了法的理性共性。艾米尔·迪尔克姆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方面揭示了法的合同契约共性。他们的法哲学思想反映了人类关于法的一般观念。可以通过他们的法哲学思想认识法的本质特点。

分类号:DF0-052[法律社会学]

收录:CSSCI:【CSSCI2006_2007】;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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