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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徵之法治话语诠释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gal Discourse of Rule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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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徵之法治话语诠释

作者:张美琳 胡志风

第一作者:张美琳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教师

年份:2007

期号:6

起止页码:43-44

中文期刊名:中国法律:中英文版

中文关键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法治;诠释;话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十六届四中全会;公平正义;诚信友爱;

摘要:胡锦涛主席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段话简明扼要地提炼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徵,明确提出了国家的基本政策。本文基於一种政策解释学的立意,以法治话语对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徵作以诠释,以期在政策与法律之间搭建一座桥梁。

分类号:D61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问题]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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