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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被引量:31

Study on the Alternative Measures to Death Penalty -Standpoint on the basi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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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死刑的替代措施—以我国刑法立法为基点

作者:李希慧

第一作者:李希慧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年份:2008

期号:2

起止页码:27-30

中文期刊名:河北法学

中文关键词:死刑;死刑替代措施;假释;减刑;

摘要:我国在一定时期内不可能全面废除死刑,但由于我国已经签署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因而应当将死刑罪名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我国现行刑法对68种犯罪规定了死刑。主张废除其中的56种犯罪的死刑,保留其中12种犯罪的死刑。在废除56种犯罪的死刑后,除传授犯罪方法罪、组织卖淫罪这两个罪的死刑规定明显不合理,不属于废除死刑后采取替代措施的外,对其他54种废除死刑的犯罪均应以25年不得假释或者减刑后服刑期不得少于25年的无期徒刑作为其替代措施。

分类号:DF613[刑罚的运用]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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