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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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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关于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范围和意义的思考

作者:余茂玉 曾新华

第一作者:余茂玉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08

期号:1

起止页码:64-69

中文期刊名: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

摘要:在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本身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传闻”的危险。因此,在建构我国传闻证据规则时,应首先将这些“传闻”排除。排除传闻证据的主要理由并不是传闻证据不真实和不可靠,而是若采纳该证据就剥夺了被告人的宪法性权利——对质询问权;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也不应当仅仅是指证人出庭作证不能,至少还包括迟缓的对质询问、先前的对质询问、双方当事人同意等,而且这些例外还必须符合其他特定条件;传闻证据规则的确立无助于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恰恰相反,证人出庭作证是传闻证据规则得以运行的前提。

分类号:D915.13[证据制度]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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