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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是否有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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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以“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是否有效?

作者:刘新凯 姜华 张美琳

第一作者:刘新凯

机构:[1]中央司法警官学院;[2]中国人民大学

年份:2007

期号:12

起止页码:38-38

中文期刊名:中国公证

中文关键词:公证证据;偷拍偷录;当事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合法途径;民事诉讼;合法行为;理论界;

摘要:采用“偷拍偷录”方式取得的证据能否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长期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此存在一些争议。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针对偷录音作出《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其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

分类号:D926.6[公证制度] G214.2[记者]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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