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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被引量:25

Duty of Loyalty of Directors in American Corporate Law: Concurrently on China' s Corresponding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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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透视美国公司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兼评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之规定

作者:李燕

第一作者:李燕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年份:2008

卷号:30

期号:1

起止页码:121-128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集中管理模式;信托义务;忠实义务;

摘要:集中管理模式之下的公司董事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股东与董事之间难免会产生代理成本,为此法律规定了董事对公司和股东负有信托义务。信托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完善,建议我国《公司法》扩大董事忠实义务责任主体的范围,规定举证责任分配,归入权的具体行使主体、行使方式、行使期限等。

分类号:D922.29[经济法] F272.91[企业领导]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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