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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人免责——评析《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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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保险人免责——评析《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作者:魏可欣

第一作者:魏可欣

机构:[1]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河南郑州450002

年份:2008

卷号:23

期号:2

起止页码:83-85

中文期刊名: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保险;犯罪致伤残;犯罪致死;保险人免责;

摘要: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这是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此规定对于避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制度的滥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发挥保险制度的消化风险、分散损失等社会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立法解释上对于此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和免责范围不甚明确,给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带来诸多困惑。因此本文旨在探讨保险人免责的立法根据,并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意见。

分类号:D922.284[保险法]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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