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国务院下属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判断与适用
作者:蔡小雪
第一作者:蔡小雪
机构:[1]最高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4-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国务院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下属;水资源费;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地方性法规;
摘要: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决定、命令的公文载体。其效力虽然不能完全等同于行政法规的效力,但只要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其效力应当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国办发[1995]27号文是国务院实施水法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衔接的间隙过程中,为了执行需要。作出的临时性执行措施。法院审理发生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施行之前的有关水资源征收行政案件时,应当适用国办发[1995]27号文作出裁判。
分类号:D922.1[行政法] F323.8[农业收入与分配]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817);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