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作者:谭红
机构:[1]国家法官学院;[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66-6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受案范围;民事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债权文书;人民法院;公证机构;
摘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与一般公证文书具有本质的区别,一般公证文书仅具有证据的效力,而前者由于公证机构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作出了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即使债务人之后对该债权文书有异议,其也不享有诉权,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债权人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类号:D926.6[公证制度] D925.3[行政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