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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被引量: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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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法官司法缘何要奉行克制主义

作者:陈金钊

第一作者:陈金钊

机构:[1]山东大学法律方法论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威海264209

年份:2008

卷号:12

期号:1

起止页码:47-53

中文期刊名: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司法克制主义;司法能动主义;法律方法;意识形态;严格法制;

摘要:从司法的中立性要求来看,克制主义应该是法官的意识形态。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法官保持克制主义是法制本质中的应有之意;是保障法律自身意义安全性需要。虽然司法克制主义与能动主义在司法过程中都不是那么纯粹,在历史的长河中此消彼长,但在某一个时期总有一种姿态占据主导地位。我们认为现阶段中国的法制建设需要司法克制主义理论。因为,我们没有经历严格法制主义的熏陶,人们对法律规则还不够尊重,法律至上还没有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同。因而必须对法官和公众进行规则意识的强化和启蒙。实际上,没有严格的规则主义就没有法制,没有司法者等对权力行使的克制就不可能有法律秩序。

分类号:DF0[法的理论(法学)]

收录:BDHX:【BDHX2004】;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3668);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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