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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被引量:2

Reconstruction on the Logic Premise of Bona Fide Acquisition on Chat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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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作者:梅瑞琦

第一作者:梅瑞琦

机构:[1]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年份:2008

期号:1

起止页码:25-31

中文期刊名: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中文关键词:动产;善意取得;占有;公示公信原则;权利外观;处分权;

摘要: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渊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观念所有权发展的产物,其逻辑前提乃是占有表征本权。然而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观念所有权得到的进一步巩固,使得占有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象日益普遍化,从而导致占有难以表征权利,这就使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产生了动摇。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处分通常为有权处分,并基于现代民法对处分权和法律上人的本质的重新认识,现代社会中占有表征本权背后的隐喻仍然成立,从而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重获其内在合理性和存在基础。

分类号:D913[民法] B02[辩证唯物主义]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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