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被引量:13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Regarding Commercial Subject of China
中文题名:我国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的构建
第一作者:马建兵
机构:[1]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年份:2008
期号:2
起止页码:129-136
中文期刊名: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商事主体;商事通则;立法模式;
摘要: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分类号:D913.99[商法(总论)]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