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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之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     被引量:1

On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Factual Condition of the Nature of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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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债之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

作者:鄢斌

第一作者:鄢斌

机构:[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期号:2

起止页码:103-109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债;债之本质;给付说;责任说;事实状态性定位;

摘要:有关债的本质理论界有两种学说,即纯粹义务说与责任效力说。但是此两种理论皆无法解决自身的理论周延性问题,同时也无法解释合同法实践中的诸多理论难题。将债的本质认定为一种事实状态性的法律关系,既可以发挥其对私法自治、公正秩序等价值的保障作用,同时也可以解决关于诸多相关具体制度如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自然之债与无责任之债的认同等问题。同时,债的本质的事实状态性定位对于解决我国《合同法》第132条的理论困境也有重大意义。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H359.35[俄语]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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