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 被引量:3
Director of China' s Oblig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Legal Regulation:To Learn from Common Law Standards
中文题名:浅析我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法律规制——以英美法标准为借鉴
作者:杨斌
第一作者:杨斌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部,重庆400031
年份:2008
期号:1
起止页码:73-76
中文期刊名:宜宾学院学报
中文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标准趋势;立法完善;
摘要: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其职务时,他的技能水平应合理地从他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不必展示出比此更高的水平。在英关法系已经出现:注意义务标准倾向客观化、专业化,行为标准与责任标准相分离,经营判断规则独立等趋势,较好解决了维护公司、股东利益和保护与激励公司董事之间的矛盾。而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中没有完全体现这一趋势。因此,应在法律实践中建立以客观标准为主,主客观相统一的综合性标准,明确董事注意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谨慎引进经营判断规则,逐步减小我国法律与世界的差距。
分类号: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
收录: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