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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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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

作者:刘世彧 黄翀

第一作者:刘世彧

机构:[1]泸州医学院法学系,四川沪州646000;[2]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学系,辽宁大连116023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61-62

中文期刊名:世纪桥

中文关键词:可诉性;具体行政行为;证据;

摘要: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的行为,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却赋予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以证据的性质,而证据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时能采用何种方式对自己的权利加以维护。

分类号:D922.16[文教、卫生管理法令] U491.31[交通事故处理、分析与统计]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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