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被引量:11
On Behavior of Tease and Its Civil Legal Consequence --Concurrently on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Behavior of Tease and Advertisement Offering a Reward
中文题名:论戏谑行为及其民事法律后果——兼论戏谑行为与悬赏广告的区别
第一作者:杨立新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年份:2008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26-40
中文期刊名:当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法律行为;戏谑行为;悬赏广告;
摘要:中国现有的民事法律缺少关于戏谑行为的立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也只是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概括意思表示的不真实。这种立法模式既不同于德国单独规制戏谑行为,又不同于日本将戏谑行为划归真意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与悬赏广告相混淆。针对上述难题,本文从分析戏谑行为入手,然后分析其与悬赏广告之间的区别,进而提出司法实践的建议。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