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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被引量:25

Prior Informed Consent as to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and Benefit-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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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中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

作者:秦天宝

第一作者:秦天宝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8

卷号:30

期号:3

起止页码:80-91

中文期刊名:现代法学

中文关键词: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事先知情同意;法律制度;

摘要:为了应对遗传资源利用中的“生物剽窃”现象,对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进行有效管制,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借鉴其他领域的成功经验,引入了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制度,并为各国建立国家与利益相关者的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确立了国际法框架。事先知情同意要求遗传资源获取申请者应在其生物开发活动开展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寻求相关主体的同意,在这段时间内相关主体可以根据获取申请者以合理方式提供的信息做到全面知情,并以特定格式就获取申请者的获取与惠益分享安排作出明确的、肯定的授权。

分类号:D912.6[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收录:BDHX:【BDHX2004】;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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