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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追及效力在执行程序中的实现及限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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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抵押权追及效力在执行程序中的实现及限制——兼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适用

作者:谭筱清

第一作者:谭筱清

机构:[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年份:2008

期号:9

起止页码:96-99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追及效力;《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抵押权;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抵押物;司法解释;最高法院;

摘要: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属于物权追及效力^①的一种,是指抵押权一经设立,抵押物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如果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的,抵押权及于该抵押物存在的诸如赔偿金、保险金、补偿金等替代物。关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虽然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但延续了担保法特别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精神,

分类号:D923.2[物权] 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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