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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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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刑讯在古代民事案件中的适用——兼与杨一凡、徐立志先生商榷

作者:于晓青

第一作者:于晓青

机构:[1]浙江工业大学;[2]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08

期号:5

起止页码:136-143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刑讯;民事案件;民刑合一;

摘要:通过对《大清律例》为中心的刑讯制度分析,表明清代州县自理的户婚田土钱债等民事案件可用刑讯方法审理,只是在用刑上有较严格的限制。采用刑讯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情况同样存在于明代。此论证结果恰好证明学术界多年来关于中华法系“民刑合一、以刑为主”的论断是正确的。古代刑讯不适用于单纯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观,最是站不住的。

分类号:D925.1[民事诉讼法] D90-05[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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