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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和苏俄民法典权利能力含义的区别     被引量:1

On the Different Implications of Right and Capacity between the German Civil Law Code and the USSR Civil Law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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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德国和苏俄民法典权利能力含义的区别

作者:邹爱华

第一作者:邹爱华

机构:[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年份:2008

卷号:35

期号:3

起止页码:84-87

中文期刊名: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利能力;

摘要:在现代民法上,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两个表示权利主体资格的概念,学术界对这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认识存在分歧,存在一致说和不一致说。导致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我国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产生巨大影响的《德国民法典》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含义不同。《德国民法典》的权利能力只有单一含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而《苏俄民法典》的权利能力有双重含叉,即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及享有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资格。

分类号:D933.5[法律]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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