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台湾地区商业会和解制度对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借鉴 被引量:2
Learning from Taiwan Reg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Reconciliation System to Improve Mainland China' s Bankruptcy Reconciliation System
中文题名:论台湾地区商业会和解制度对完善我国破产和解制度之借鉴
第一作者:倪静
机构:[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2]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南昌330047
年份:2008
卷号:39
期号:2
起止页码:88-92
中文期刊名: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台湾地区;破产和解;商业会和解;利弊分析;借鉴;
摘要:我国新破产法没有解决司法对法院外和解的确认问题。我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同根同源,有着相同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因此,台湾地区破产法中的商业会和解制度,大陆地区破产法也可以参照借鉴。当然,在建构自己的商会和解制度时,必须预防台湾破产立法中有关商业会和解制度规定的弊端,对法院外和解确认的相关问题作出详尽的规范,并且严格控制适用,同时给予债权人充分的救济手段。
分类号:D922.291.92[破产法]
收录:BDHX:【BDHX200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