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作者:梅伟 张旭东
第一作者:梅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江苏南京210008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188-191
中文期刊名:江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摘要:我国学界对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理想化模式认为,业主团体应为法人;实证法模式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从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应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享有当事人权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