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法律大数据研究服务中心 !

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被引量:7

收藏

中文题名:论我国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

作者:梅伟 张旭东

第一作者:梅伟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2]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江苏南京210008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188-191

中文期刊名:江西社会科学

中文关键词:业主委员会;业主团体;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摘要:我国学界对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争议很大。理想化模式认为,业主团体应为法人;实证法模式认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这两种观点均值得商榷,从现实需要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应赋予业主团体民事主体资格,业主委员会享有当事人权利。

分类号:D923[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

版权所有 ©2024 | 渝公网安备 50019002500403号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 新出网证(渝)字10号

联系电话:023-67258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