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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冲突及解决     被引量:1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the Railway Law and General Rules of Civil Law and the Solu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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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的冲突及解决

作者:夏秀渊

第一作者:夏秀渊

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年份:2008

卷号:20

期号:1

起止页码:106-108

中文期刊名: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中文关键词:铁路交通事故;“撞了白撞”;赔偿;

摘要:《铁路法》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从2007年9月1日以后,火车撞死违章的行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种规定既不人道,也不合理,更不合法。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世界各国的法律均规定铁路部门无论有无过错,都要对铁路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依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铁路法》和《民法通则》相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判决“行人违章,火车撞了不白撞”,使铁路部门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以加强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稳定,从而更有利于我国铁路事业的发展。

分类号:D923.1[总则]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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