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意义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诉人和被害人
The Subject of Transforming the Public Prosecutor to Litigant and the Victim to Non-Litigant --.Introduction to the Point of Procedural Sense of Litigant
中文题名:程序意义当事人视角下的公诉人和被害人
第一作者:余茂玉
机构:[1]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年份:2008
卷号:22
期号:3
起止页码:26-30
中文期刊名: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被害人;公诉人;当事人化;非当事人化;程序意义当事人;
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当事人地位和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地位,而这从程序意义当事人的角度来看,均不具有合理性。它们都是实体法地位在诉讼中的延伸,而根本没有考虑他们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的诉讼职能。正是由于公诉人的非当事人化地位,才使得被害人升格为当事人。从程序意义上来看,应当废除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公诉人当事人地位,但公诉人的当事人化不是绝对的。
分类号: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