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被引量:1
On Agency Relationship Between Securities Company And Investors In Brokerage
中文题名:论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的代理关系
作者:徐海燕
第一作者:徐海燕
机构:[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29
年份:2008
卷号:29
期号:4
起止页码:36-39
中文期刊名:法学杂志
中文关键词:代理关系;行纪合同;诚信义务;
摘要: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与投资者之间是代理关系。间接代理制度与现代行纪合同关系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修改《证券法》时将“经纪业务”置换为“代理业务”,借鉴英美法系中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制度,在《民法典》代理章规定间接代理制度,并规定间接代理中被代理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以及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抗辩权等制度。间接代理中未规定的事项,可准用行纪合同的有关规定。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271[企业体制]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