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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房时以高价出售他人、低价卖给自己的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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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销售公房时以高价出售他人、低价卖给自己的行为如何处理

作者:夏阳 陈忠林 朱建华 詹文渝 孟卫红 钱学敏(文稿统筹) 孙永生(文稿统筹) 周明均(摄影)

第一作者:夏阳

机构:[1]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处长;[4]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5]不详

年份:2008

期号:13

起止页码:29-31

中文期刊名:人民检察

中文关键词:民事行为;执行公务行为;他人;出售;公房;销售;低价;人民检察院;

摘要:执行公务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在民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对民事合同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在公务行为中,对单位决定、指示等,执行人应该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理解,不存在利己解释的问题。近日,本刊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典型案例,对有关公务人员履行职务时的权利、义务,对单位决定、指示理解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分类号:D923[民法] D63[国家行政管理]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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