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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无效事由为视角     被引量:3

On the Public Interest of the Contract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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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合同法》中的公共利益——以合同无效事由为视角

作者:郑景元

第一作者:郑景元

机构:[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年份:2008

卷号:8

期号:7

起止页码:49-53

中文期刊名: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政治哲学;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边界;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52条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合同无效事由,存在诸多问题。从政治哲学角度看,社会公共利益的内涵及其表达方式历经嬗变;在合同法中,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一对同质概念;作为公共利益的渊源,《宪法》与《合同法》的规制既体现出统一性,也表示出差异性。随着社会发展,公共利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越来越多,但这并不意味其衰落或者死亡,反而,以公共利益作为民事行为的效力边界,会使得合同法的私法地位更为巩固。

分类号:D912.29[经济法] D923.6[合同法]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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