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行贿犯罪的刑法完善 被引量:1
"UN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and the Perfection of Criminal Law against Bribery Crime in China
中文题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行贿犯罪的刑法完善
第一作者:郝金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2]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年份:2008
卷号:23
期号:2
起止页码:75-79
中文期刊名: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行贿犯罪;刑法完善;
摘要:我国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行贿犯罪的刑事立法应当与之协调并趋于完善,但也要充分考虑国内立法现实和国情。笔者不主张完全按照《公约》的规定设置新的罪名,而是首先要在我国刑法中现有的行贿罪名范围内进行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补充和修改,以达到求同存异的效果。在此观念基础上,笔者建议将我国刑法中行贿犯罪的主观方面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通过不正当程序获取利益”;在客观方面补充行贿方式为“许诺给予、提议给予或者实际给予”、扩大贿赂范围为“不正当好处”、正确评价数额的作用;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制定专门的《预防腐败法》,构建行贿犯罪预防的法律机制。
分类号:D997.9[国际刑法] D924.392[贪污贿赂罪]
收录: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