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题名:奥运会特别仲裁管辖权问题探讨
第一作者:郭树理
机构:[1]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湘潭411105;[2]井冈山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8
卷号:61
期号:4
起止页码:496-505
中文期刊名: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中文关键词:奥运会;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纠纷;管辖权;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对发生在奥运会期间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具有广泛的、排他性的管辖权,其依据是《奥林匹克宪章》原74条(现第59条)的规定,奥运会参赛报名表上的强制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必要条件。从CAS奥运会特别仲裁的实践情况来看,管辖权的行使受到时间与同奥运会的关联性两个方面的限制:争议一般要求是发生于奥运会期间和奥运会开幕式前10天;争议必须直接影响到奥运会的举办和赛事的进行。CAS奥运会特别仲裁分院受理的案件主要是对各体育组织的决定提起的上诉。
分类号:D997.4[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海事仲裁法]
收录:剑桥科学文摘;ProQeust数据库;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普通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