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被引量:4
Reflection on the" Legal Crime" Narrowed or Removed from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中文题名:关于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的思考
作者:蔡青荣 苏雅民
第一作者:蔡青荣
机构:[1]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81;[2]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年份:2008
卷号:28
期号:4
起止页码:160-162
中文期刊名:河北学刊
中文关键词:刑法分则;法定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
摘要:刑法分则过多规定“法定犯”不符合现代刑法“省刑”、“谦抑”思想,法治社会不是条文越多越好。刑法有自身的调整范围,不是所有的行政违法行为发展到严重程度就都构成犯罪。现行刑法中许多“法定犯”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不到犯罪程度,甚至不属于犯罪的性质。法定犯使空白罪状过多实际上把部分刑事立法权变相地交由行政机关行使,与立法法的精神相悖。基于以上考虑,建议大幅缩减刑法分则“法定犯”罪名。
分类号:D924[刑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