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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教育优惠承诺可视为要约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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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的教育优惠承诺可视为要约

作者:徐子良 张松 李诗鸿

第一作者:徐子良

机构:[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华东政法大学

年份:2008

期号:14

起止页码:18-21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要约邀请;承诺内容;售楼广告;开发商;教育;商品房买卖;商业广告;例外情况;

摘要:【裁判要旨】商业广告一般为要约邀请,例外情况下为要约。区分广告系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不能以对象是否特定作为区分标准,对具有承诺内容的广告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采用容纳规则和回溯分析法来认定是否属于要约。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第3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开发商在广告中对教育优惠承诺的情形,对承诺是否具体明确、是否对合同订立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等方面的尺度掌握不宜过严。

分类号:D923.6[合同法] F320[方针政策及其阐述]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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