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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适用之三题——兼评《物权法》第230条及第231条    

Three topics on lien applicable --Comments on property rights law, article 230 and article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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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留置权适用之三题——兼评《物权法》第230条及第231条

作者:韦祎

第一作者:韦祎

机构:[1]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年份:2008

卷号:21

期号:4

起止页码:72-75

中文期刊名: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中文关键词:留置权;物权法第230条;第231条;适用范围;适用条件;

摘要:留置权在物权法中属于一个重要但并非十分显眼的制度,从1986年民法通则开始我国立法便已经有了留置权的规范文本,二十年来留置权制度的规定经历了一个从严格限制适用范围到逐步放开的轨迹,立法规定日趋合理。但是留置权适用的条件问题仍然需要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进一步的研究。

分类号:D923[民法] D923.2[物权]

收录: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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