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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     被引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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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侦查阶段律师辩护制度立法的三大疑难问题管见

作者:孙长永

第一作者:孙长永

机构:[1]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年份:2008

期号:7

起止页码:25-32

中文期刊名:法学

中文关键词:侦查阶段;会见交流权;调查取证权;在场权;

摘要: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应当确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之间会见交流的一般权利,同时对此进行适当的限制。在纠问式侦查构造难以得到根本改变的条件下,暂时不宜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应当规定律师有权查阅侦讯笔录、诉讼文书和鉴定意见,有权申请鉴定、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有权申请保全证据。除法律规定的少数案件中可以授权律师于侦讯时在场以外,也不宜把侦讯时在场作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一种“权利”予以确认。

分类号:D926.5[律师制度] D925.2[刑事诉讼法]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人大复印报刊资料(收录号:364475);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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