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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时未成年而审判时已成年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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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论犯罪时未成年而审判时已成年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承担

作者:周欣

第一作者:周欣

机构:[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200336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73-75

中文期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中文关键词: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摘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时未成年而审判时已成年的被告人,由于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本人承担,还是由其原法定监护人承担的问题,目前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做法和争议,从而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对这一问题,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告人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其本人和原法定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妥善处理。

分类号:D916[司法制度]

收录:CSSCI:【CSSCI_E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普通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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