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人格的双重内涵及我国民法典的保护模式选择 被引量:15
Personality in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Senses
中文题名: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人格的双重内涵及我国民法典的保护模式选择
作者:杨代雄
第一作者:杨代雄
机构:[1]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年份:2008
期号:4
起止页码:53-61
中文期刊名:环球法律评论
中文关键词:人格;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人格权;民法典;
摘要:人格具有双重内涵,即主体意义上的人格与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主体意义上的人格在现代民法中被表述为权利能力,它源于德国古典自然法学中的伦理人概念。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概念源于雨果·多勒鲁斯,经过19世纪法学家的发展,成为现代人格权理论的逻辑基础。我国民法典应当对两种意义上的人格分别予以保护,人格权法应当独立成编。
分类号:D923[民法] G410[德育理论]
收录:BDHX:【BDHX2004】;CSSCI:【CSSCI2008_2009】;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核心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