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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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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题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作者:姚宝华 王竹

第一作者:姚宝华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份:2008

期号:15

起止页码:23-26

中文期刊名:人民司法

中文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法;句式结构;机动车驾驶人;用法;分号;解读;责任分配;损害赔偿;

摘要: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

分类号:D922.14[公安管理法令] H146.3[句法]

收录:BDHX:【BDHX2004】;核心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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